代理词、辩护词辩论文精选(二)

潘龙井 提交于 周日, 08/08/2021 - 12:40

同性恋嫉妒雇凶伤害致人重伤,法院采纳

律师辩护意见,从轻判处被告缓刑

[案情]

          2010421日,宜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0] 72号起诉书,向宜昌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琴(女)、向×荣、杜×犯故意伤害罪,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诉称:经查明,2002年,被害人王×贵之妻梅×芹经人介绍到被告人张×琴家做保姆,后双方发展为同性恋关系。20089月,梅×芹辞职回家与王×贵共同生活,引起被告人张×琴嫉妒,张×琴多次要求梅×芹继续到其家工作,均被王×贵拒绝,张×琴遂心生不满,意欲报复。随后张×琴要求被告人向×荣(17岁)找人教训王×贵,王×贵允诺并邀约被告人杜×(17岁)实施。杜×答应后,三人多次谋划实施方案,并准备了匕首等作案工具。2009415610分许,被告人杜×携带匕首窜至宜昌市××区×××街道办事处××汽修站,以请王×贵修车为由,将王×贵骗至××汽修站门前,持匕首朝王×贵侧胸部、颈部等处捅刺,致王×贵左侧创伤性血胸、左侧创伤性湿肺、全身多处软组织刀伤。王×贵出院后经宜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91015日,被告人张×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判]

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琴、向×荣、杜×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后,二00年五月十四日,以(2010)×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琴、向×荣、杜×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琴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向×荣、杜×作案时不满18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到案后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实及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辩护意见成立。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王×贵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法院判决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刑事被告人张×琴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开庭审判开庭之前,我认真审阅了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会见了本案被告人,熟悉了本案全部案情现根据庭审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琴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现在我就如何对张×琴量刑谈点具体观点和建议:

         除认可公诉机关指出的被告人张×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外,结合本案事实,我认为被告人张×琴还有以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

         其一张×琴能坦白交待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张×琴投案自首后向公安人员所作的多次讯问供述中,张均能如实交待自己如何指使他人对王×贵实施故意伤害的罪行,态度端正,未作虚假供述和狡辩,为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张×琴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应当给予张×琴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事后张×琴家庭赔偿了本案被害人王×贵受到人身伤害后的一切损失,并多次当面进行了赔礼道歉。王×贵身体受到伤害治疗出院后,张×琴和另一被告向×荣(张的外甥)两家庭积极筹款一次性赔偿了王×贵的各项损失,这当中民事赔偿协议的赔偿方签字人虽然是向×荣父亲(张的姐夫),但×万元的赔偿款却是两家共同筹措的,体现了两被告家庭对被害人的善意和诚意。这笔赔偿款虽然不能减轻被害人王×贵身体受到伤害带来的肉体痛苦,但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王×贵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 张×琴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为表达自己的悔罪心情和对被害人王×贵的忏悔歉意,被告人张×琴在家人的陪同下多次到王×贵家去赔礼道歉,体现了被告人张×琴诚心诚意悔过的态度。

         其三、被告人张×琴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原因存在煤气中毒后遗症形成的心理障碍等客观因素并不完全是主观恶意所为,与处心积虑的故意伤害有区别。张×琴原本身心健康,在单位表现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和犯罪前科,性取向正常,且已结婚生育双胞胎子女,但自其煤气中毒后,性情大变,脾气怪异,有自杀倾向,从与保姆梅×芹相识后,对梅×芹产生强烈的依赖感情,慢慢性取向也发生变化,继而双方发展成同性恋关系,并对反对梅×芹继续到其家工作的王×贵进行教训报复,从心理学角度分析, 张×琴已患上了严重的心理障碍疾病。该起故意伤害案虽然是事前策划的共同犯罪,并造成了受害人王×贵重伤的严重后果,但张×琴王×贵无冤无仇, 张×琴的犯罪动机除有对王×贵不满意欲报复外,与其煤气中毒后遗症形成的心理障碍不无关系,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因而其主观恶性程度要比心理健康人处心积虑报复伤害他人的程度要低得多,这也是量刑时请法庭酌情考量的因素之一。

         分析被告人张×琴的犯罪原因,当然应主要归责于被告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思想因素,但是,客观上也要看到被告人因煤气中毒后遗症形成的心理障碍客观病理因素(为印证被告人张×琴有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疾病,我建议法庭请心理医生对张进行确诊)。本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张×琴量刑时,对造成被告犯罪的客观原因应一并给予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张×琴除具有自首行为,具备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外,还具备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家庭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其他酌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并考虑到被告人一双15岁的儿女正在学校读书的情况,尽力减少对被告人这一对未成年子女学校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以利于被告人一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律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琴量以缓刑,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潘龙井律师

00年五月六日

文章作者
潘龙井